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大讲堂北京大学渠敬东教授讲座:改革的逻辑:从双轨制到项目制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7-12-0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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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上午,应社会学系邀请,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渠敬东教授来到武汉大学,在第4教学楼102教室为全校师生带来一场题为:“改革的逻辑:从双轨制到项目制”的学术讲座。讲座由社会学系副主任慈勤英教授主持。

渠敬东教授首先从双轨制的社会结构背景谈起,对此,他谈到了三点。其一,针对当时中国社会广泛存在的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的“暗税”来进行工业化原始积累的现状,邓小平主席提出要进行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由人民公社制改为“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恢复家庭在农村社会结构中的经济生产、社会生活和伦理秩序的核心地位。其二,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恢复了中央权力的计划体制和产品分配的单位制,出现了行政原则主导的派系化和庇护主义等弊端。因此,在农村经济改革已经发展稳定时,1984年,国家开始在城市推行国有企业改革,通过承包、合资、联合以及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来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三,针对原有的“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中央高度集中模式,从1979年开始,中央政府对省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实行以固定基数为基础的承包制度,即定额包干。这一方面推动了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厂商政府”的出现,即企业的最高代表一般由乡长或镇长来担任。城乡的承包制、中央与地方的包干制共同推动了中国社会双轨制的诞生。

在讨论完双轨制的产生背景后,渠敬东教授继续论述双轨制的运行过程。在渠教授看来,双轨制的运行意味着保护和封闭存量,培育和发展增量来推进市场改革。它嵌入在集体制中的乡镇企业和集体制与单位制中的国有企业中,既存在于城乡之间,也存在于城市内部,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第一,乡镇企业的集体制。它分为两种产权结构:模糊性的产权结构和市场性合约下的产权结构,分别代表着存量保护和增量培育。第二,国有企业内的集体制。它在存量上“包死基数、确保上缴”,增量上“超收多留、歉收自补”,利用自身行政优势协同权力或利益的相关行政部门与主管上级讨价还价,争取获得政策性利润,同时利用增量上的准市场原则,与企业内外的各种经营性单位形成各种交易活动。第三,国有企业内的单位制。单位制可看作集体制国有企业的“一级产权”,其职工为“全民职工”,不同于集体制的“集体职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双轨制的运行如同一把双刃剑,也会带来弊端与不良后果。对此,渠敬东教授谈到,产权双轨制与价格双轨制的相互渗透,形成了资产的“部门私有化”和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了市场分割,使特权寻租成为最大收益的支点。进一步,它使得国有资产迅速流失,使中央政府付出巨额财政补贴的代价,甚至出现了批发价高于零售价的畸形现象。双轨制正一步步走向终结。因此,国家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确立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政策,中央占75%,地方占25%,与此同时,中央财政会以项目的形式将资金下拨给地方,项目制得以确立。

分税制的推行带来了一系列后果,渠敬东教授主要论述了以下五点:(1)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脱钩,地方保护势力削弱;(2)乡镇企业迅速衰落,民营企业崛起;(3)各地“卖企业”成风,政府开始寻求地方财政收入的新来源;(4)中央政府采用专项资金方式进行转移支付;(5)地方政府的行为由与上级讨价还价,转为“跑项目”和“跑部钱进”。在分税制的财政背景下,渠敬东教授认为地方政府主要会通过征收土地和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来获取财政收入,形成了一条土地——金融——地产的独特路线。

渠敬东教授的讲座旁征博引,语言幽默风趣,引发了同学们的极大热情,在互动环节,学生们针对讲座的内容与渠敬东教授进行了交流。渠敬东教授对项目制的计划与实行之间的差距以及项目制的研究现状和未来研究趋势等问题进行了精彩的解答,讲座结束时全场掌声经久不息。(周芸报道)

渠敬东,男,1970年生,辽宁沈阳人。现任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兼任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中德高等研究院学术委员,《社会发展研究》杂志副主编。研究领域为社会理论、社会学史、组织社会学。目前已出版《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自由与教育》、《组织变革与体制治理》等著作多种,主编、译著《涂尔干文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