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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武汉大学关于做好2009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系办公室 浏览: 时间:2008-6-5 18:04:12

各位老师:

    现转发《武汉大学关于做好2009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如有意申请的老师请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有关材料。

                                                                                      社会学系党政办公室

                                                                                          2008.06.05

关于做好2009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经研究,决定对我校2009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资格遴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新增博导的资格遴选条件附件1。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导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完善本单位博导遴选实施细则,遴选条件可高于学校的标准,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备案。

各培养单位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学位评定分委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申请博导资格者(195271以后出生),应填写《武汉大学2009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证明材料。对于新引进人才中,目前科研经费未到账或暂无项目经费者,且本学科急需充实导师队伍,学院可单独报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为推动学科渗透、促进交叉学科融合、扶持新兴学科发展,学校倡导博导开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鼓励团队联合指导博士研究生,鼓励跨学科担任博导。申请跨学科门类及一级学科担任博导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者在原担任博导的学科领域和申请跨学科担任博导的学科领域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近五年来在原学科和所跨学科领域均取得了显著的科研成果,发表了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的科研项目,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原则上要有博导资格遴选的基本条件的1.5以上的科研经费)。

申请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新申报学科的《武汉大学2009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申报学科相关的成果材料,经所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然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同时在原学科和跨学科担任博导。往年已获批跨学科担任博导者要跨新的学科时须再按以上程序申请。

四、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申请担任博导的程序为: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②学评分委员会提出报告,证明其与本博士点在学术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方面的合作情况;③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包括申请人的职称、学术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等情况);④填写《武汉大学2009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2),提供相应成果材料,其评审办法与我校教师相同。

五、对审核结果持有异议者,享有申诉的权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接受其申诉,并组织复议,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结果不满者,可经3人以上知名专家(具有正高职称)签名推荐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申述答辩。学院应于616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

六、2009新增博导的遴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干部的监督。新遴选的博导和新增跨学科的博导名单由校学位办上网公示两周,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武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七、各培养单位应不断完善博导的“选聘分离、动态上岗”的机制,对博导上岗招生在科研项目和发表论文方面必须严格把关。本次新增博导、跨学科博导是否招生,待制定2009年博士招生目录时一并确定

八、时间安排:相关统计数据截止2008430,申报日期为526527528616各培养单位学评分委员会审核、复议,616所有申报材料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

 

附件1各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

附件2:《武汉大学2009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附件3:《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2009年)》

 

 

 

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

2008520

 附件1

各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

2008.5.20

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与到帐经费要求根据不同的学科规定如下(以下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或是联系通讯作者,以光盘版为准):

1.理科、基础医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4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学术著作1部(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3篇。

③近五年内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的论文至少3篇。

④近五年获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国家级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前一名)。

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相当于一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

2)近五年主持25万以上的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一项(数学6万元)或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到帐分解经费35万元以上;或者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个人分解到帐经费达60万元以上(数学25万元)。

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单项到帐经费达100万元以上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较高者,论文要求篇数可适当减少;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经费要求条件可适当放宽。

2.工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学术著作1部(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③近五年内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3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国家级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前一名)。

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相当于一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

2)近五年主持25万以上的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一项或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到帐分解经费35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个人分解到帐经费达70万元以上。

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单项到帐经费达100万元以上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较高者,论文要求篇数可适当减少;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经费要求条件可适当放宽。

3、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近五年内出版学术著作1部(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本专业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

近五年内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3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国家级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前一名)。

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相当于一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

2)近五年主持纵向科研项目到帐经费达25万元以上或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到帐分解经费25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个人分解到帐经费达60万元以上。

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单项到帐经费达100万元以上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较高者,论文要求篇数可适当减少;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经费要求条件可适当放宽。

4、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CSSCI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篇及以上,其中在“学校奖励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近五年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CSSCI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在“学校奖励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近五年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SCIEISSCIA&HCI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3篇及以上。

近五年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至少一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一名)。

2)近五年有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专指有经费到帐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司法部规划项目等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上述课题为自筹经费的,均不计为纵向科研项目);

或近五年来个人到帐各类科研经费(含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相关课题研究时分解到本人的到帐经费),人文科学学部所属各专业教师6万元以上;社会科学学部所属各专业教师15万元以上。

3)若承担纵向重大科研项目经费达2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50万元以上(指个人到帐经费或分解到个人的到帐经费),科研成果要求条件可适当放宽;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较高者,论文要求篇数可适当减少;若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司法部规划项目等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结项成果被鉴定为优秀等级,或提交咨询报告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采纳,或被企事业单位采纳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经费要求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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