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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武汉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作者:系办公室 浏览: 时间:2008-2-27 22:41:23

关于开展武汉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大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条例》精神,我校将组织开展武汉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04~2006)申报评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学院(系)初评时间:2007年10月31日前;
申报材料报送社会科学部时间:2007年11月1~6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条件
申报者必须是正式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教学科研工作者。每人在同一学科内的同一类型成果限报一项。
(二)参评成果要求
1.同一作者的多卷本研究成果可作为一项成果申报。
2.不同作者的多卷本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3.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以论文形式申报。 
4.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的系列论文可作为一项成果由个人或课题组负责人进行申报。 
5.合作研究成果由第一署名人申报。如第一署名人系校外人员,可由第二署名人申报,但必须提供第一署名人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排名在第二作者以后的署名人原则上不得申报。
6.咨询报告类成果(包括未公开出版、发表的咨询报告),申报时必须提供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材料。
  (三)参评成果期限
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公开出版、发表的专著、译著、古籍整理著作、工具书、论文集等各类著作、论文、研究咨询报告或其他形式的成果均可申报评奖。已获校级以上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须填写《武汉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并向所在单位提出参加评奖申请,报送研究成果。报送的成果数量分别为:著作类成果每项6本(多卷本研究成果可只报送一套);论文类成果每项报原件一份,复印件5份(论文须将杂志封面和目录一起复印);咨询报告类成果及证明材料报送原件一份,复印件5份、附件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引用情况、社会反响等)复印件1份。
(二)单位初评
在个人申报基础上,各单位组织专家召开专门评审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后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和投票评审结果,供学校组织专家终评时参考。各单位初评前,要将初评时间和地点上报社会科学部,社会科学部派专人列席初评会议。
(三)上报与终评
1.以学院(系)(实体性科研机构)为单位向学校进行申报,学校不受理个人申报。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科研人员可于10月20日以前直接向社会科学部申报,由社会科学部组织专家进行初评。
2.经各单位初评的建议评奖成果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评审表电子版、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于2007年11月6日前报学校社会科学部,逾期不予受理。
3.学校对各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审查之后,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会议,得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将在全校公示。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受理个人申报和进行初评时,要根据有利于开展科研,有利于鼓励创新,有利于产出精品的原则严格把关,把真正的学术精品推荐上来。
(二)本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分著作、论文、咨询报告三大类,各类拟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若干项。具体奖项数额根据申报总数及成果质量确定。评审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本次科研成果评奖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1)管理学;(2)马克思主义;(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 (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情报、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统计学;(22)港澳台问题研究;(23)国际问题研究。
特此通知
 
附件:武汉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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