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暂行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23-11-1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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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社会学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保证社会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实现一流学科建设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是评定学位授予资格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在读期间系统完整的学术研究总结,应为博士生对社会学领域的学术贡献,反映博士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独立科研工作能力。学位论文水平是评定学位的主要依据。博士生是其学位论文的直接责任人,要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按照学校关于学位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努力完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后,方可申请答辩。

二、博士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的创新学术成果是审核答辩资格的必要条件。武汉大学社会学博士生在攻博期间至少应取得2项以上(含2项)在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创新、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具有原创性的学术成果,一般包含:学术专著、中文CSSCI学术期刊论文、英文SSCIA&HISCI学术期刊论文、省部级以上咨询报告等。学院鼓励博士生发表高水平、高质量、有创新的科研论文,将其作为申请学位的支撑材料。博士生原创性学术成果在博士生学位申请时提交学评会审核,审核通过才能进入答辩。

三、创新成果的署名规定。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创新成果应以武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署名中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标注有通讯作者的论文其通讯作者应为导师,其他形式创新成果署名要求由学院学评分会视成果具体情况而定。

四、发表学术论文特殊情况处理办法。凡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出现未见刊情况,须在申请学位资格审核时提供“发表学术论文未见刊情况说明”。如学术论文在线发表或论文清样上已有文章DOI号,可提交学校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作为学位申请资格使用。如发表的学术论文尚未见刊,但有录用通知,可以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以申请毕业,待论文正式见刊后,可提交学位申请上院学评会表决。

五、不断完善学位论文答辩管理措施,确保博士论文质量达标。

1、每年第三学期,学院要对博士二年级研究生进行博士课程综合考核,对全体博士生培养过程进行全面考察,通过考核的博士生方可着手准备论文开题。

2、博士论文开题应早于答辩至少6个月时间,论文开题通过后正式开始博士论文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数据和过程要真实,严禁造假和抄袭他人成果;社会学博士学位论文字数宜控制在15万字左右;撰写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采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要加附注。

3、博士论文撰写完成后,申请答辩前,应进行博士论文预答辩;博士论文预答辩由学院统一组织,博士生导师参与。

4、博士论文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进行知网查重。知网查重合格标准为全文和各章节均不超过15%重合率,查重通过的论文才能正式进入答辩申请环节。

5、论文查重通过后,提交学院学评分会专家初审,初审通过的论文再由学院提交教育部学位中心网上评审平台,由平台聘请省外专家进行同行专家双盲评审(至少3名正高职称专家),通过评审后方可进行答辩。博士论文也可送知名专家实名评审,实名评审意见将附在最终答辩通过后的论文末页提交备案。

6、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学评会提出建议名单,由答辩博士生导师和分管院长共同商议确定最终名单;博士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答辩委员须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列席参加其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7、博士答辩委员会要注重对答辩人培养过程、学位论文、科研成果创新水平与学术贡献的全面考察,明确指出学位论文不足之处;答辩人应根据评审专家、答辩委员会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对于未达到博士论文水平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应不予通过答辩。

8、研究生是论文的直接责任人,导师是论文第一责任人,论文答辩委员会和院学评会均对该论文负有相关责任。学位论文抽检如有质量问题,将追究各级责任人相关责任;问题特别严重者(如涉及论文造假、买卖论文等情节)相关博士生作为直接责任人,按国家学位中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导师的处理意见按学校规定执行;相关答辩专家三年内学院不再聘为答辩委员。

六、社会学院博士学位申请须遵照武汉大学有关博士学位申请的各项规定,学院标准如有高于学校标准的,则以学院标准为准。本规定自2021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

2020.9.29